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罚字〔2016〕3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罚字〔2016〕37号
肇庆新天衣塑胶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66819587-2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00400003756
地址:肇庆市高要区金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殷国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6年6月30日22时,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经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告知你公司配合检查的权利和义务,并与你公司保安人员及行政人员沟通后,你公司仍然不允许我局执法人员进入。直至当日22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离开,你公司仍拒绝我局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检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6月30日的《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7月6日和8月17日的《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均说明了你公司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事实;
2.现场检查视频录像资料;
3.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41号)及其送达回执,说明我局于2016年8月2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于2016年9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肇环罚告字〔2016〕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2016年9月14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并以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工厂已停产数月,工厂停产期间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同时你公司工作人员有配合沟通和联系负责人为由,申请减免行政处罚。我局认为到你公司检查当晚执法人员在门口发现你公司内部灯火通明,疑似正在生产,直至22时50分执法人员离开,你公司保安人员及工作人员均未提及公司正停产,且是否停产不能作为拒绝执法理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依规要求进入你公司检查,但你公司保安人员与工作人员一直以多种理由搪塞,不允许执法人员进入检查,没有积极配合执法工作,以拒绝进入现场检查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你公司申辩理由不足以减免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因此不予采纳。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之一。
收 款 银 行 |
户名 |
账 号 |
肇庆市农业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
行政收费(教育) 资金专户 |
44644901040003213 |
广发银行肇庆北门(嘉湖)支行 |
107004516010002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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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肇庆第一支行 |
2017002109026300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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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
44001708601050103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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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山岗支行 |
80020000003681522 |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肇庆市星湖东路76区 邮政编码:526060 联系电话及传真:2781077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