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罚字〔2016〕3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罚字〔2016〕38号
广东新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79988031P
地址: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平布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泽威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6年7月22日,肇庆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巴歇尔槽没有废水外排,深度处理系统没有运行,集水池正在进水,集水池与排放池之间通过管道与水泵连接,集水池内废水排往排水池,排水池设置有3个水泵与通往宋隆河的2条管道相连,其中2个水泵正在将排放池内废水抽出外排管道,根据《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S)字(2016)第07220420-JD号〕显示:你公司西坑涌与宋隆河交汇下游10m处新希废水排放管5:20-6:10期间,外排废水含有氨氮、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等污染物,对周围水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7月22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你公司的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监测情况;
2.2016年8月10日《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S)字(2016)第07220420-JD号〕说明了你公司外排废水含有氨氮、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的具体事实;
3.肇庆市环保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43号)及其送达回执,说明我局依法于2016年8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你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4日内拆除私设暗管;
4.现场相关照片及视频等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6年10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听告字〔2016〕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和提出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5.2“1、违反规定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结合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会议讨论结果和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9.9万元。
收 款 银 行 |
户名 |
账 号 |
肇庆市农业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
行政收费(教育) 资金专户 |
44644901040003213 |
广发银行肇庆北门(嘉湖)支行 |
107004516010002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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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肇庆第一支行 |
2017002109026300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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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
44001708601050103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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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山岗支行 |
8002000000368152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之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肇庆市星湖东路76区 邮政编码:526060 联系电话及传真:2781077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