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罚字〔2016〕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罚字〔2016〕41号
肇庆市金汇洗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178472524
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羚山梅羚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思宁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6年9月13日,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的燃煤蒸汽锅炉(型号SHFx-8-1.25-TAI)废气排放口进行了监督性采样监测,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Q)字(2016)第09130328-JD号)〕结果显示,颗粒物折算后排放浓度为126.8 mg/m3,超标3.23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9月29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我局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和监测情况;
2.《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Q)字(2016)第09130328-JD号〕说明了你公司燃煤蒸汽锅炉(型号SHFx-8-1.25-TAI)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折算后排放浓度为126.8mg/m3,超标3.23倍的事实;
3.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52号)及其送达回执,说明我局依法于2016年9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
4.现场相关照片及视频等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于2016年10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听告字〔2016〕2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和提出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会议讨论结果和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之一。
收 款 银 行 |
户名 |
账 号 |
肇庆市农业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
行政收费(教育) 资金专户 |
44644901040003213 |
广发银行肇庆北门(嘉湖)支行 |
107004516010002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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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肇庆第一支行 |
2017002109026300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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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
44001708601050103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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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山岗支行 |
80020000003681522 |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肇庆市星湖东路76区 邮政编码:526060 联系电话及传真:2781077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