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罚字〔2016〕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罚字〔2016〕45号
肇庆市锦田纺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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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肇庆市端州一路端州科技工业园蓝塘园区127区
法定代表人:田世璞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6年10月13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会同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监测。根据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S)字(2016)第10130585-JD号〕显示,你公司WS-02005废水排放口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443mg/L,超标4.54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10月13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2016年10月14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刘丽娜)说明了我局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和监测情况;
2.《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S〕字(2016)第10130585-JD号〕说明了你公司废水排放口(WS-02005)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443mg/ L,超标4.54倍的具体事实;
3.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57号)及其送达回执,说明我局依法于2016年10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现场相关照片和视频等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于2016年10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听告字〔2016〕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和申辩》,以你公司9月份废水排放量为35097.88吨,9月份COD等各项指标没有超标,目前正在自行关停为由,申请免于行政处罚或是按9月份正常排污费为基数处罚。根据《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第二点“2.关于污水排放量,排污者实施违法行为不超过30天的,应当按照30天的污水排放量进行认定;超过30天的,应当按照实际违法行为期间污水排放量进行认定。”,我局委托你公司废水在线运营单位广东联进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导出污水排放量相关资料,重新核定你公司2016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的污水排放量应为60980吨,10月应缴排污费为75722元。你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陈述申辩理由不足以撤销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因此不予采纳。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3.1“4、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或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或年度内超标排放二次以上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罚款”的裁量标准,结合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端州分局重新核定你公司10月应缴纳排污费75722元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你公司2016年10月应缴纳排污费数额(75722元)的5倍罚款(即3786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之一。
收 款 银 行 |
户名 |
账 号 |
肇庆市农业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
行政收费(教育) 资金专户 |
44644901040003213 |
广发银行肇庆北门(嘉湖)支行 |
107004516010002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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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肇庆第一支行 |
2017002109026300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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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
44001708601050103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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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山岗支行 |
80020000003681522 |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肇庆市星湖东路76区 邮政编码:526060 联系电话及传真:2781077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