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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罚字〔2016〕49号)

公开时间:2016-11-28  分类:直接做出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罚字〔201649

 

肇庆科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永安镇污水处理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00000052761

组织机构代码:56450439-4

法定代表人:许枫

详细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永丰路11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6411日,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永安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和废水排放口(WS-Y0041)进行了监督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厂废水排放口WS-Y0041总磷浓度为0.6mg/L,超标0.2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1653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你公司(永安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 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S)字(2016)第0411228-JD]及其送达回执,说明你公司(永安镇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口(WS-Y0041)污染物排放和超标情况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48号)及其送达回执,说明我局于201699号依法向你公司(永安镇污水处理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刻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4. 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等资料

你公司(永安镇污水处理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于20161028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肇环罚告2016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和提出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第三类§3.1 项“排放水污染物(不含一类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结合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和排污申报实际情况,决定对你公司(永安镇污水处理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你公司(永安镇污水处理厂)今年4月份应缴纳废水排污费数额(957元)的2倍罚款(即19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之一

 

   

户  名

账    号

肇庆市农业银行肇庆城支行

 

 

行政收费(教育)

资金专户

44644901040003213

广发银行肇庆北门(嘉湖

支行

107004516010002071

工商银行肇庆第一支行

2017002109026300181

建设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44001708601050103982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景山岗支行

80020000003681522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肇庆市星湖东路76区     邮政编码:526060

    联系电话及传真:2625571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1117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1117日印发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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