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罚字〔2016〕5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罚字〔2016〕50号
广东天骄南洋乳胶手套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030000011293
组织机构代码:07185832-X
法定代表人:陈明灶
详细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贝水经济开发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6年7月14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期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污染源进行了监督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氨氮浓度为27.2mg/L,超标1.72倍;化学需氧量浓度119mg/L,超标0.70倍;总氮浓度28.5mg/L,超标0.90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16年7月14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16年7月29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监测情况;
2. 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S)字(2016)第07140399-JD号]及其送达回执,说明你公司的厂内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和超标的情况;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33号)及其送达回执,说明我局于2016年7月22号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刻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4.现场监测相关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于2016年10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肇环罚告字〔2016〕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和提出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第三类§3.1 项“年度内超标排放二次以上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罚款”,结合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和排污申报实际情况,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你公司今年7月份应缴纳废水排污费数额(2089元)的5倍罚款(即1044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之一。
收 款 银 行 |
户 名 |
账 号 |
肇庆市农业银行肇庆城支行 |
行政收费(教育) 资金专户 |
44644901040003213 |
广发银行肇庆北门(嘉湖) 支行 |
107004516010002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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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肇庆第一支行 |
2017002109026300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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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
44001708601050103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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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景山岗支行 |
80020000003681522 |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肇庆市星湖东路76区 邮政编码:526060
联系电话及传真:2625571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