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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罚字〔2016〕54号)

公开时间:2016-11-28  分类:直接做出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罚字〔201654

 

肇庆市锦田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53682149K

地址:肇庆市端州一路端州科技工业园蓝塘园区127

法定代表人:田世璞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51月至20161013日期间,你公司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6次、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4次,而且存在主观恶性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属于违法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1025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罚字〔201640号),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应立即停产整治。20161028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会同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监测,发现你公司仍在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1028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我局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监测仍在生产的情况;

    2.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罚字〔201640)及送达回执,说明我局于2016102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罚字〔201640),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产整治

3.20161030《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S〕字(2016)第10280643-JD说明了你公司20161028水排放口(WS-02005)采样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91mg/ L,超标0.14的具体事实

4.20161028现场相关照片及视频等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61117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2016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和提出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经报端州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关闭,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关关闭工作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肇庆市星湖东路76区     邮政编码526060

    联系电话及传真2781077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11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11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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