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罚字〔2016〕5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罚字〔2016〕56号
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17845169N
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一路羚山脚
法定代表人:吴仕礼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你公司自2015年3月以来已出现4次废气超标,对此,我局已于2016年1月20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罚字〔2016〕4号),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2016年7月,你公司经整改后复产。在2016年9月27日、10月18日和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的废水排放口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废水排放口生产废水总磷排放浓度分别超标2.32倍、8.48倍和1.14倍,对羚山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10月13日、10月18日和10月31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10月13日、10月14日、10月31日和11月10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均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情况;
2.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S)字(2016)第09270559-JD号〕、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S)字(2016)第10180604-JD号〕和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S)字(2016)第10310657-JD号〕,说明了你公司废水排放口生产废水总磷排放浓度分别超标2.32倍、8.48倍和1.14倍的事实;
3.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56号、肇环违改字〔2016〕64号、肇环违改字〔2016〕66号)及其送达回执,说明我局分别于2016年10月14日、11月10日和11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
4.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罚字〔2016〕4号),说明我局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实施停产整治;
5.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于2016年1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听告字〔2016〕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我局递交《申辩书》,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总磷在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中不属于重要因子。二是按照超标的最高浓度4.74mg/L(超标8.48倍)计算,在2016年9月27日至10月31日期间共排放了128公斤磷,对羚山涌周围环境污染有限。三是公司自建厂以来不断投入资金对废气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针对环保政策和监测报告积极配合整改。四是公司确实存在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但不是偷排、造成污染事故的严重违法行为,可以给时间进行整改;即使关停也要给公司时间去做好员工安置、订单赔偿、债权债务等问题,恳请给公司转营保留不涉水的定型工序。我局认为,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提出的申辩理由不足以减轻或免除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因此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一是总磷是污水排放指标之一,不论何种因子超标均属于超标排放违法行为。二是2016年9月27日、10月18日、10月31日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均超标。在停产整治解除后存在多次超标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情形。三是你公司近年来投入资金进行污染设施的改造是为了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断提高的要求。你公司陈旧的设施、设备已无法满足新的排放标准,我局已多次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进行改造升级是你公司为确保达标排放应采取的必然措施。四是关于员工安置、债权债务等问题端州区人民政府正在商讨解决方案。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经报端州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关闭,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关关闭工作。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肇庆市星湖东路76区 邮政编码:526060
联系电话及传真:2781077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