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罚字〔2016〕5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罚字〔2016〕59号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工程基地:
组织机构代码:89542742-6
工商营业执照:441203000002167
负责人:陈武
地址:肇庆市鼎湖区莲花路工业开发走廊37、38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6年12月12日凌晨,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基地污水站废水治理设施有运行,但你基地有部分未经处理的废水从应急管道直接排向非核定的排污口(后勤中心处排污专管)排放。期间鼎湖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基地后勤中心处排污专管检修口处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后勤中心处的排污专管检修口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8590mg/L,超标84.9倍,氨氮排放浓度为508mg/L,超标49.8倍;总磷排放浓度为272mg/L,超标543倍;悬浮物排放浓度为489mg/L,超标7.15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12月12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12月13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陈敏威、叶雄星)说明了你基地的生产情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基地有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肇庆市鼎湖区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肇鼎)环境监测(SJD)字(2016)第12006号]及其送达回执,说明你基地后勤中心处排污专管检修口处污染物超标情况;
3.2016年12月14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说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基地已拆除私设暗管的情况;
4.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基地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6年12月16日向你基地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听告字〔2016〕45号),告知你基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基地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基地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和提出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规定“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5.2 1、违反规定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和你基地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基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基地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整改措施,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2.你基地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应立即整改,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整改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3.你基地整改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同时提交整改期间的用电量、用水量等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4.停产期间不得有任何违法排污行为,未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我局备案不得恢复生产;5.我局将对你基地停产整治情况实施后督察,并在解除停产整治后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你基地有拒不停产整治、擅自恢复生产或在恢复生产后又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我局将依法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基地停业、关闭。
2.处以行政罚款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基地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之一。
收 款 银 行 |
户名 |
账 号 |
肇庆市农业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
行政收费(教育) 资金专户 |
44644901040003213 |
广发银行肇庆北门(嘉湖)支行 |
107004516010002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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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肇庆第一支行 |
2017002109026300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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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
44001708601050103982 |
你基地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基地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肇庆市星湖东路76区 邮政编码:526060
联系电话及传真:2781077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