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罚字〔2016〕61号)
肇庆市恒利通农产品综合商贸城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000000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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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顺元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6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活禽交易区域离公司西侧围墙最近距离为4米,最远距离为15.6米,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48.3米不符;
2.活禽宰杀量与环评不符,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日宰杀活禽1700只,年宰杀51万只,实际日宰杀量达6000-8000只,远超出环评规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肇庆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11月18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2.肇庆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11月2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建设和实际生产规模与环评不符的事实;
3.《肇庆市活禽批发市场一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肇庆市活禽批发市场一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端州分局关于肇庆市活禽批发市场一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肇端环建〔2015〕42号)、《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端州分局关于肇庆市活禽批发市场一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的审查意见》(肇端环建〔2016〕10号)等文件,证明你公司环评审批相关情况;
4.现场检查相关图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与你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测量公司西侧距离的情况;
5.你公司提供的2016年11月份宰杀活禽的数量统计表,证明你公司活禽日宰杀量超出环评的事实;
6.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70号)及其送达回执,说明我局于2016年11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你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前拆除与环保批复不一致的活禽交易区内的待养家禽棚舍,使其距离符合环保批复要求;停止建设与环评不符的宰杀活禽项目,重新报批补充增加宰杀规模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根据实际生产规模配备处理能力匹配的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才恢复生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16年12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听告字〔2016〕4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和提出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结合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会议讨论结果和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你公司投资额(300万元)2%的罚款(即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之一。
收 款 银 行 |
户名 |
账 号 |
肇庆市农业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
行政收费(教育) 资金专户 |
44644901040003213 |
广发银行肇庆北门(嘉湖)支行 |
107004516010002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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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肇庆第一支行 |
2017002109026300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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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
44001708601050103982 |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肇庆市星湖东路76区 邮政编码:526060
联系电话及传真:2781077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