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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61号)

公开时间:2016-10-28  分类:直接做出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违改字〔201661

 

肇庆市金顺通陶瓷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669054352XU

    地址:德庆县悦城镇新型建材基地

法定代表人:冼福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924日,肇庆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根据《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Q)字(2016)第09240355-JD号〕显示,你公司废气排放口(FQ-00105)排放废气的颗粒物折算后排放浓度超标0.70倍,二氧化硫折算后排放浓度超标0.86倍;废气排放口(FQ-00106)排放废气的颗粒物折算后排放浓度超标1.14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924日的《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61012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当晚3条窑炉生产线和3个喷雾塔正在生产,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FQ-00105FQ-00106)进行了采样监测等;

2.《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Q)字(2016)第09240355-JD号〕显示,你公司废气排放口(FQ-00105FQ-00106)排放污染物超标的事实;

3.现场检查视频录像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效果

    我局将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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