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违改字〔2016〕70号)
肇环违改字〔2016〕7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庆市建兴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80616502F
法人代表:叶福海
身份证号码:44120219790115****
详细地址:肇庆市厚岗街一巷31号首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8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对你公司位于鼎湖区苏村的沥青搅拌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苏村沥青搅拌站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11月8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16年11月22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均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和你公司(苏村沥青搅拌站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2.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70号)之日起立即停止苏村沥青搅拌站项目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不立即停止苏村搅拌站项目生产的,我局将依法依规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