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72号)
肇环违改字〔2016〕7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庆市鼎湖山水豆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441203000009094
机构代码证:59403453-0
法人代表:朱承文
身份证号码:43282819720818****
详细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桂城新城10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7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联合桂城街道办和桂城派出所工作人员依法对肇庆市鼎湖山水豆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锅炉正在运行,燃料为肇实壳,配套的麻石喷淋除尘装置损坏,没有运行,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12月7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16年12月7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均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和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2.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72号)之日起立即停产整治。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不立即停止生产,我局将依法依规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