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74号)
肇环违改字〔2016〕7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庆市鼎湖山水豆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441203000009094
机构代码证:59403453-0
法人代表:朱承文
身份证号码:43282819720818****
详细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桂城新城10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7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联合桂城街道办和桂城派出所工作人员依法对肇庆市鼎湖山水豆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期间,肇庆市鼎湖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废水排放口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肇鼎)环境监测(SJD)字(2016)第12004号〕结果显示:该公司废水排放口pH值为5.17;化学需氧量浓度8400mg/L,按照《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限值的要求,pH值超出0.83个pH值单位,化学需氧量超标15.8倍,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12月7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16年12月7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均说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监测站监测的情况;
2.《监测报告》〔(肇鼎)环境监测(SJD)字(2016)第12004号〕及送达回执说明了你公司废水排放口的具体排污情况。
3.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74号)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