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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75号)

公开时间:2016-12-11  分类:直接做出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

 

 

肇环违改字〔201675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庆市鼎湖区金鼎龙湖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5863941062

法人代表:郑亚伍

身份证号码:44052419670920****

详细地址:肇庆市鼎湖区坑口新城三十九至一区九母塘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7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生活污水排污系统有污水泄漏入湖11月21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郑金洲进行了询问调查,证实了你公司存在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117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16年1121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均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和你公司存在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75号)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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