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决定书(肇环封字〔2016〕6号)
查封决定书
肇环封字〔2016〕6号
肇庆市鼎湖山水豆制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9403453-0
营业执照号码:441203000009094
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桂城新城10区
法人:朱承文
2016年12月7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联合桂城街道办和桂城派出所工作人员依法对肇庆市鼎湖山水豆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锅炉正在运行,燃料为肇实壳,配套的麻石喷淋除尘装置损坏,没有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的生产设施、设备(清单附后),予以查封。
查封地点:肇庆市鼎湖山水豆制品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区桂城新城10区)
查封期限为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1月6日。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