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决定书》(肇环封字〔2016〕10号)
肇环封字〔2016〕10号
查封决定书
肇庆市鼎湖区永安电镀厂:
组织机构代码:78940875-8
营业执照号码:44120300001****
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
法定投资人:周添荣
2016年12月14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肇庆市鼎湖区永安电镀厂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公司3台热水炉正在运行,其中1台用于烘干工序的燃生物质热水炉废气未配备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的生产设施、设备(清单附后),予以查封。
查封地点:肇庆市鼎湖区永安电镀厂(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
查封期限为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4日
附件: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查封设备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烘干工序热水炉(电箱) |
1 |
封条编号:20161214-01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
查封地点:肇庆市鼎湖区永安电镀厂(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
封 条: 条
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件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