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4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违改字〔2016〕48号
肇庆科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永安镇污水处理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00000052761
组织机构代码:56450439-4
法定代表人:许枫
详细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永丰路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4月11日,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永安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和废水排放口(WS-Y0041)进行了监督监测。根据[(肇)环境监测(S)字(2016)第0411228-JD号]监测报告显示,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永安镇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口(WS-Y0041)总磷浓度为0.6mg/L,超标0.2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5月3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你公司(永安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S)字(2016)第0411228-JD号]及其送达回执,说明你公司(永安镇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口(WS-Y0041)污染物超标情况;
3、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等资料。
你公司(永安镇污水处理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永安镇污水处理厂):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肇环违改字〔2016〕48号)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废水污染物的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永安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永安镇污水处理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 |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