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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85号)

公开时间:2017-01-03  分类:直接做出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

肇环违改字〔2016〕85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庆市鼎湖区永安电镀厂:

机构代码:78940875-8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03000014074

法定投资人:周添荣

身份证号码:44062219560721****

详细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14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3台热水炉和1条自动挂镀生产线(挂镀三车间)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12月14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16年12月14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均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和你公司3台热水炉和1条自动挂镀生产线(挂镀三车间)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事实

2.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85号)之日起立即停止3台热水炉的使用和挂镀三车间的挂镀生产线的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不立即停止3台热水炉及1条自动挂镀生产线的使用或生产,我局将依法依规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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