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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程序

公开时间:2014-06-16  分类:环境污染费征收信息

一、制定稽查计划 

根据《肇庆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市环境监察分局在开展排污收费稽查工作前应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稽查时间、稽查对象、稽查内容及参与稽查的人员等。 

二、下达《排污费征收稽查通知书》 

市环境监察局向稽查对象(各县(市、区)环保局)发出《排污费征收稽查通知书》,告知稽查时间、稽查内容、稽查人员以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现场审核及公布初步结果 

1、到稽查对象的各县(市、区)环保局现场听取其排污费征收的基本情况、要求稽查对象提前准备好汇报材料供稽查人员审阅。主要任务:初步了解稽查对象辖区内排污费征收工作情况 

2、现场审核稽查对象排污费征收资料档案,视情况可到被征收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主要任务: 

了解稽查对象是否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程序、标准征收排污费。 

3、公布本次稽查的整体情况和初定结果。 

四、汇总稽查情况,形成稽查意见 

稽查人员现场稽查工作完成后,对稽查材料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经集体讨论后,形成稽查意见并反馈稽查对象。稽查中发现稽查对象存在问题的还应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情况处理决定书》,下达稽查对象,并跟踪落实对后期的整改情况工作; 

五、编制稽查报告 

在完成本年度全部稽查工作后, 由市环境监察分局汇总所有稽查情况并编制《排污费征收稽查情况报告》,上报市环保局。 

六、立卷归档 

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结束后, 将期间形成的所有档案材料整理归档。 

 

附: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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