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罚字〔2016〕60号)
肇庆市建兴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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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肇庆市厚岗街一巷31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叶海福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6年11月8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鼎湖区苏村的沥青搅拌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但未依法取得《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11月8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及2016年11月22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和你公司(苏村沥青搅拌站项目)未依法领取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事实;
2.肇庆市环保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70号)及其送达回执,说明我局依法于2016年12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苏村沥青搅拌站项目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3.现场相关照片及视频等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2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听告字〔2016〕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和提出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5、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结合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会议讨论结果和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之一。
收 款 银 行 |
户名 |
账 号 |
肇庆市农业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
行政收费(教育) 资金专户 |
44644901040003213 |
广发银行肇庆北门(嘉湖)支行 |
107004516010002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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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肇庆第一支行 |
2017002109026300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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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
44001708601050103982 |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肇庆市星湖东路76区 邮政编码:526060
联系人:谢茹、杜璇 联系电话及传真:2781077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