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继续免费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发布时间:2016-08-25 信息来源:
2016年7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我省及时向环境保护部就是否继续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进行咨询,环境保护部答复地方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的,可以继续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为回应社会关切,强化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管理,规范环保标志技术鉴别工作,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省环境保护厅近日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的规范》的通知”文件,明确提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继续免费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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