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肇庆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环境监测社会化工作,规范我市社会环境监测市场,服务我市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我局积极采取“监测行为监督制”的管理方式,制定了《肇庆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0758-2781090)。
附件:肇庆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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