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
一、分级征收
根据市、县两级排污收费范围,依法按月或按季对辖区内的排污者开征排污费。
二、排污情况的申报
(一)、通知辖区内的排污者按要求填写《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试行) 》 , 如实申报在正常生产和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已开征排污费的排污者的排污申报工作须在每年三月三十日前完成; 新开征排污费的排污者的排污申报工作须在首次开征排污费时完成,具体操作按《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办理。
(二)通知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或按季提交《企业排污情况申报表》及水费单复印件等相关排污资料,据此作为核算排污费的依据。
三、核定排污量
对排污者申报的资料进行核定。核算排污量的顺序为:优先使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 暂不具备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条件核定的, 按照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 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或排污系数方法进行核定。 确定排污者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后,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
四、公告
根据核定的污染物种类、 数量, 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通过公告栏或互联网向社会公告。
五、排污量的异议复核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量有异议申请复核时,须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 之日起 7 天内向收费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自来水公司出具的水费单、燃料的进货发票、锅炉房的燃料使用情况的原始记录等)才予以复核。
(一) 、排污者对由县(市)区环保分局发出的《排污核定通知书》有异议的,向县(市)区环保分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复核,复核结果经县(市)区环保局领导审核后发出复核决定书;排污者对由环境监察分局发出的《排放核定通知书》有异议的,向环境监察分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复核, 复核结果经环境监察分局领导审核后发出复核通知书。
(二)、负责复核的部门在收齐复核申请所需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定工作并发出《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 。若复核结果支持排污者的复核理由、需重新核定排污量的还要重新核发《排污核定通知书》 。
六、送达与依法征收
排污者于收到《排污核定通知书》7 日内未向收费单位提出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异议的,或提出异议经过复核后维持原核定结果的,收费单位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者在收到 《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后 7 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逾期未缴纳的,收费单位向排污者通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单》 。
七、排污费的减免缓
1、排污者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排污者直接向市环保局申请,按排污费的减免程序办理。
2、排污者因特殊困难要求缓交排污费的,由排污者直接向收费单位提出申请,按排污费的缓交程序办理。在批准缓交的期间内,不再征收滞纳金。
3、凡属排污费的减免缓,每半年向社会公告一次。
八、立案及强制执行
对逾期不缴交排污费的, 依法立案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