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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直接做出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7-12月)

公开时间:2014-12-31  分类:直接做出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违法事实 行政命令作出的依据 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行政命令下达日期 命令作出机关 执行
情况
1 高要市顺胜陶瓷有限公司 经市站监测喷雾塔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部分污染物超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四十五条 限期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喷雾塔废气处理设施整改工作,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责令立即整改。 2014年6月30日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已执行
2 肇庆市汇丰陶瓷有限公司 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主体工程就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
2.限期于2014直至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建成并经我局验收合格
责令停止生产。
2014年8月14日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未执行
3 肇庆市祥麒陶瓷有限公司 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主体工程就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
2.停止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直至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建成并经我局验收合格
责令停止生产。
2014年8月14日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已执行
4 广宁广陶陶瓷有限公司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项目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经过环保部门审批就投入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两个月内补办相关环评审批手续 1.责令停止生产;
2.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2014年9月10日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已执行
5 广宁广陶陶瓷有限公司 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主体工程就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至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建成并经我局验收合格 责令停止生产。
2014年9月18日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已执行
6 四会市聚源交通服
务有限公司
未向我局申请办理《肇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证书》,且擅自运行。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责令该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前向我局申请《肇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证书》 责令限期改正。 2014年9月29日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未执行
7 四会市国耀铝业有限公司 1.未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你公司第一分公司年产10万吨铝型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
2.铝型材及其制品扩建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自收到本决定书日起停止生产。
2.限期于2014年10月31日前补办第一分公司年产10万吨铝型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1.责令停止生产;
2.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2014年9月30日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执行中
8 四会市振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1.你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新增加2座退火窑、1条后加工线和1条酸洗线,且实际生产量超出原环评审批的生产规模;
2.年产3600吨玻璃工艺品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1。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
2。限期于2014年10月31日前补办新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1.责令停止生产;
2.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2014年9月30日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执行中
9 四会市程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便擅自投入正式生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自接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 责令停止生产。 2014年10月8日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未执行(申诉期)
10 四会市福贝尔铝业有限公司 1.年产铝型材1600吨和五金配件产品200吨项目经四会市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后,变更了项目地址且超过五年方开始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没有重新报环保部门审核;
2.年产铝型材1600吨和五金配件产品200吨项目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
2.限期于2014年10月31日前重新补办年产铝型材1600吨和五金配件产品200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1.责令停止生产;
2.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2014年10月9日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执行中
11 肇庆市合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需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就正式投诉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 责令停止生产。 2014年11月4日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执行中
12 肇庆市创益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擅自增加了生产设备破碎机7台、清洗机2台,超出原环评审批的生产规模;技改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投入了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
2.限期于2014年12月30日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1.责令停止生产;
2.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2014年11月14日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已执行
13 肇庆市立骏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主体工程就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限期于2014年12月30日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1月4日)起立即停止生产,直至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建成并经我局验收合格 责令停止生产。 2014年11月14日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执行中
14 肇庆市信业塑料有限公司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限期于2014年12月30日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2.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未经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不得擅自投入生产。
1.责令停止生产;
2.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2014年11月14日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执行中
15 肇庆市华塑贸易有限公司 超出原环评审批的生产规模;技改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投入了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
2.限期于2014年12月30日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1.责令停止生产;
2.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2014年11月14日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已执行
16 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 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限期2014年12月20日前查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并完成整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责令立即整改。 2014年11月20日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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