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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直接做出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2015年1-4月)

公开时间:2015-05-12  分类:直接做出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

行政处罚直接做出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20151-4月)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违法事实

行政命令作出依据

改正违法行为

具体形式

行政命令
下达日期

行政命令

作出机关

执行
情况

1

欧文斯(肇庆)玻璃容器有限公司

    1、新增年产15万吨玻璃瓶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脱硝设施未建设,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便正式投入生产;22#3#玻璃熔炉废气排放口烟尘排放浓度415.1mg/m3,超标1.08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八条第二款。

    1、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新增年产15万吨玻璃瓶扩建项目的生产;2、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015

130

肇庆市环保局

部分执行

2

欧文斯(肇庆)玻璃容器有限公司

    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折算后排放浓度为1440mg/m3,超标0.69倍,烟尘排放浓度为10244mg/m3,超标50.22倍,即存在被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015

227

肇庆市环保局

已执行

3

肇庆市金晟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1.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增加1条萃取槽生产工序,并擅自变更锅炉燃料,由原批复中的生物质燃料更改为燃煤;2.监测结果显示:8蒸吨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折算后排放浓度为507mg/m3,超标0.27倍,氮氧化物折算后浓度为317mg/m3,超标0.06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八条第二款

    1.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把锅炉燃料改为生物质燃料。2.立即拆除扩建的1条萃取槽生产工序。3.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015

29

肇庆市环保局

已执行

4

李进和(肇庆市端州区明和电子配件厂)

    废水处理设施没有进水和运行,清洗槽的清洗废水通过车间内渠道排到车间外排水渠,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外市政水管。经监测,外排废水pH值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自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拆除偷排管道,并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2015

325

肇庆市环保局

已执行

5

高要市天润铝业有限公司

    1、需配套建设的环保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2、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3、经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7#综合水沉淀池中总镍浓度为1.03mg/L,超标0.03倍;12#废水排放口中氨氮浓度为26.7mg/L、总镍浓度为1.04mg/L,分别超标1.67倍、0.04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八条第二款

1、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年加工2万吨铝型材项目的生产;2、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确保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3、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015

410

肇庆市环保局

执行中

6

肇庆奥米龙建材有限公司

    1.现场检查发现5#窑炉生产线正在生产,涉嫌环保治理设施未经验收,正式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2.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Q)字(2015)第0323070-JD]显示:你公司一车间喷雾塔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折算后排放浓度为98.9mg/m3,超标2.30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1.立即停止5#窑炉使用;2.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015

414

肇庆市环保局

执行中

7

高要市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

    一车间喷雾塔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折算后排放浓度为333.3mg/m3,超标10.11倍;三车间喷雾塔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折算后排放浓度为191.6 mg/m3,超标5.39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八条第二款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015

420

肇庆市环保局

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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