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5〕3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违改字〔2015〕33号
肇庆市中南天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03000013326
组织机构代码:30413397-X
法定代表人:谭智强
详细地址: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工业开发区莲纺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5月14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你公司年产14000吨紫铜排和15000吨紫铜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5年5月14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5月21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均说明了你公司未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你公司年产14000吨紫铜排和15000吨紫铜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
2、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停止执行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