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5〕3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违改字〔2015〕34号
肇庆奥米龙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00400005489
组织机构代码:79770916-3
法定代表人:范如辉
详细地址:高要市金利镇金淘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高要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进行后督察检查和监督监测,监测人员对你公司一车间1#、2#、3#喷雾塔和一车间1#、2#、3#锟道窑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5年4月14日,我局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5〕22号),责令该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015年5月19日,肇庆市环境监测人员对该公司一车间1#、2#、3#喷雾塔和一车间1#、2#、3#锟道窑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2015年5月20日,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Q)字(2015)第0323070-JD号]显示:你公司一车间1#、2#、3#喷雾塔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40.5mg/m3,仍然超标0.35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15年5月19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Q)字(2015)第0519159-JD号];
3.现场检查相关照片和视频。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本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5〕24号)送达的次日起,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