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5〕4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违改字〔2015〕41号
梁立新(高要市正午铸造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83600167655
组织机构代码:L3279357-0
经营者姓名:梁立新 身份证号:442821196903176071
详细地址:高要市蚬岗镇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6月5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台熔炉正在生产,部分燃烧烟气未经污染物处理设施处理通过炉体主烟囱直接排放,存在“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5年6月5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5年6月6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均说明了你厂熔炉部分燃烧烟气未经处理通过炉体主烟囱直接排放;
2、现场相关照片视频等资料。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现责令你厂: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15天内对处理设施进行改造,确保生产废气全部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前,你厂应当按期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厂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本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5〕41号)送达的次日起,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