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5〕4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违改字〔2015〕42号
肇庆市金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83000022357
组织机构代码:07956658-3
法定代表人:赵运生
详细地址:高要市蚬岗镇工业集聚基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高要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人员对你公司喷雾干燥车间1#热风炉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根据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Q)字(2015)第0605195-JD号]结果显示:你公司喷雾干燥车间1#热风炉废气排放口烟尘折算后排放浓度为394.6mg/m3,超标2.95倍;氮氧化物折算后排放浓度为322mg/m3,超标1.68倍;氮氧化物排放速率为0.49kg/h,超标1.04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15年6月5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
2. 2015年6月6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你公司生产及其他相关情况。
3. 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Q)字(2015)第0605195-JD号]及送达回执说明了你公司污染物超标情况。
4. 现场检查相关照片和视频。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在三十天内进行监督。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本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5〕42号)送达的次日起,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