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5〕5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违改字〔2015〕53号
肇庆市金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83000022357
组织机构代码:07956658-3
法定代表人:赵运生
详细地址:高要市蚬岗镇工业集聚基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喷雾干燥车间1#热风炉废气排放口烟尘及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仍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根据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Q)字(2015)第0707237-JD号]结果显示:2015年7月7日,你公司喷雾干燥车间1#热风炉废气排放口烟尘折算后排放浓度为285.7mg/m3,超标0.43倍;氮氧化物折算后排放浓度为583
mg/m3,超标3.83倍;氮氧化物排放速率为1.07kg/h,超标0.67倍。即存在被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5年6月7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说明了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5〕42号),责令你公司自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2015年7月7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单》及《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说明了我局依法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复查。
3、《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Q)字(2015)第0707237-JD号],说明了2015年7月7日你公司喷雾干燥车间1#热风炉废气排放口烟尘折算后排放浓度为285.7mg/m3,超标0.43倍;氮氧化物折算后排放浓度为583mg/m3,超标3.83倍;氮氧化物排放速率为1.07kg/h,超标0.67倍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八条第二款“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第十四条“复查时排污者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排污者再次进行复查”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自本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5〕53号)送达的次日起,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再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