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5〕5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违改字〔2015〕57号
四会市绿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84000007470
组织机构代码:78792243-8
法定代表人:王雪萍
详细地址:四会市南江工业园永盛路1号之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7月14日,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废水排放口氨氮、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的情况进行复测,发现你公司仍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19mg/L,超标0.32倍,总磷浓度为0.9mg/L,超标0.8倍,即存在被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5年7月7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说明了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5〕56号),责令你公司自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2015年7月23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我局依法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复查,并说明了2015年7月14日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复测情况。
3、2015年7月3日《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S)字(2015)第0618416-JD号]说明了你公司废水排放口WS-00045中氨氮浓度为65.6mg/L,超标5.56倍;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31mg/L,超标0.46倍。2015年7月14日《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S)字(2015)第0714519-JD号],说明了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19mg/L,超标0.32倍;总磷浓度为0.9mg/L,超标0.8倍。
4、现场相关照片视频等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八条第二款“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第十四条“复查时排污者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排污者再次进行复查”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继续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自本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5〕57号)送达的次日起,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再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