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5〕7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违改字〔2015〕72号
高要市顺胜陶瓷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83000008808
组织机构代码:76290333-7
法定代表人:蔡兰文
详细地址: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宋隆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喷雾塔2号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喷雾塔2号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折算后排放浓度为113.4mg/m3,超标2.78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15年8月28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
2. 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Q)字(2015)第0828323-JD号]说明了你公司污染物超标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八条第二款“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在三十天内进行监督。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本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5〕72号)送达的次日起,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