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5〕6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违改字〔2015〕69号
高要市鑫祥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83000004838
组织机构代码:66153891-6
法定代表人:孙以苍
详细地址:高要区蚬岗镇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8月31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台正在生产的加热炉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没有运行,存在“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5年8月31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5年8月31日、9月1日、9月2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均说明了你公司一台正在生产的加热炉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没有运行;
2、现场相关照片视频等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恢复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生产废气全部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前,你公司应当按期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本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5〕69号)送达的次日起,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