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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77号)

发布时间:2017-01-03   信息来源: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违改字〔201677

 

肇庆市铼源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592182636F

法人代表郑春金

详细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新城北11区团结路雅筑公司厂房A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122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取得《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122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16年124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均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和你公司未取得《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现责令你:自接到本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号)77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我局将依法依规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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