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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83号)

发布时间:2017-01-03   信息来源:

环违改字〔201683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庆市鼎湖区永安电镀厂:

机构代码:78940875-8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03000014074

法定投资人:周添荣

身份证号码:44062219560721****

详细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14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肇庆市鼎湖区永安电镀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烘干工序的热水炉废气未配套环保治理设施,废气直接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12月14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16年12月14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均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和你公司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2.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83  号)之日起立即停止烘干工序热水炉的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不立即停止停止烘干工序热水炉的使用,我局将依法依规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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