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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84号)

发布时间:2017-01-03   信息来源:

环违改字〔201684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庆市鼎湖区永安电镀厂

机构代码:78940875-8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03000014074

法定投资人:周添荣

身份证号码:44062219560721****

详细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14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肇庆市鼎湖区永安电镀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挂镀三车间擅自增加1条自动挂镀生产线,该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擅自开工建设。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12月14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16年12月14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均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84号)之日起挂镀三车间立即恢复原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依规对你公司进行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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