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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86 号)

发布时间:2017-01-03   信息来源:

肇环违改字〔201686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庆市鼎湖区永安电镀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03000014074

组织机构代码:78940875-8

法定投资人:周添荣

详细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14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肇庆市鼎湖区永安电镀厂进行检查,期间肇庆市鼎湖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厂废水进行了监督监测,发现你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肇庆市鼎湖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肇鼎)环境监测(SJD)字(2016)第12010号]显示:你厂厂内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211mg/L,超标1.64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12月14、15日的《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12月14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说明市环保局鼎湖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鼎湖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情况。

2、监测报告[(肇鼎)环境监测(SJD)字(2016)第12010号],说明了你厂厂内废水总排放口废水的具体排污和超标情况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八条第二款“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自接到本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86号)之日起立即

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情况在三十天内进行监督。复查前,你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本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86号)送达的次日起,对你上述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1216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12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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