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8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违改字〔2016〕89号
肇庆市新迪信生物能源有限公司鼎湖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4URBT383
负责人:蒋才清
身份证号码:43300219690825****
详细地址: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苏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21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植物蒎稀燃料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擅自开工建设;
2.植物蒎稀燃料油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12月21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16年12月23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均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和你公司“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违法事实;
2.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89号)之日起立即停止植物蒎稀燃料项目的生产并恢复原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在六十天内进行后督查,如你公司不立即停止该项目的生产并恢复原状,我局将依法依规对你公司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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