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9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违改字〔2016〕90号
肇庆市大和铝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00000018355
组织机构代码:78116357-3
企业非法人:叶少容
详细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贝水大道西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16日,肇庆市鼎湖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污染源进行了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厂内废水总排放口废水的化学需氧量为164mg/L,超标0.82倍;氨氮为20.3mg/L,超标1.03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11月16日的现场照片及2016年12月30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肇庆市鼎湖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监测情况。
2、监测报告[(肇鼎)环境监测(SJD)字(2016)第11004
号],说明了你公司厂内废水总排放口废水的具体排污和超标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接到本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90号)之日起立即
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情况在三十天内进行后督察。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对你公司依法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30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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