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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33号)

发布时间:2017-01-03   信息来源:

肇环违改字〔2016〕3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广东天骄南洋乳胶手套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030000011293

组织机构代码:07185832-X

法定代表人:陈明灶

详细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贝水经济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市环保局和鼎湖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16年7月14日和7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期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和鼎湖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分别对你公司废水污染源进行了监督监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市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氨氮浓度为27.2mg/L,超标1.72倍;化学需氧量浓度119mg/L,超标0.70倍;总氮浓度28.5mg/L,超标0.90倍;区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氨氮浓度为38.36mg/L,超标2.84倍;化学需氧量浓度170mg/L,超标1.43倍;总氮浓度43.8mg/L,超标1.92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7月14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7月16日的《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2016年7月20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监测站监测的情况。

2、《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S)字(2016)第07140399-JD号]、《监测报告》[(肇鼎)环境监测(SJD)字(2016)第07001号],说明了你公司废水排放口的具体排污和超标情况。

3、现场相关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八条第二款“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33号)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情况在三十天内进行监督。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本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6〕33号)送达的次日起,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1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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